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防字第11033016200號函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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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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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金支出運用以參加評鑑次一年度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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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評
(一)受獎社區應於獎勵金領取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勵金運用情
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二、三、四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各受獎社區獎
勵金運用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五),並得要求受獎社區提出運
用情形相關佐證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獎勵金撥付後,於當年度年底前提
報全年獎勵金運用情形表函送本署各河川局(如附件六、七)
。
(四)本署或河川局得視需要會同地方政府實地訪查受獎社區之獎勵
金運用情形。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