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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2602032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水利署所屬中區水資源分署(以
      下簡稱中水分署)辦理「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以下簡稱本
      計畫)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權益損失救濟方案(以下簡
      稱本救濟方案),特依據行政院一0四年四月十日院臺經字第一0四
      00一七三0一號及一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院臺經字第一0八000
      七九五九號函訂定本作業要點。

  • [修正]

  • 五、前點規定之救濟金額自農保權益關係人實際喪失農保資格之翌日起計
      算,並依第六點第三款規定向中水分署申領。

  • [修正]

  • 六、救濟給付作業方式:
      (一)中水分署接獲農保權益損失救濟方案給付申請書(以下簡稱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後,於三十日內審查完妥,並函復審查
         結果。
      (二)申請文件完備經審查應予以發給者,中水分署將款項匯入農保
         權益關係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三)申請時間及應檢附文件:
         1.保費差額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持申請書、勞動郭耙工保險局國保繳費證明單據、本人
          國內金融帳戶影本,向中水分署申領。
         2.健保差額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持申請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繳費證明單
          據、本人國內金融帳戶影本,向中水分署申領。
         3.年金差額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持申請書、實際居住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稅捐稽
          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總歸戶清單、最近三十日內建物謄本
          、本人國內金融帳戶影本,向中水分署申領。
         4.喪葬津貼救濟:由實際支出殯葬費者持申請書、死亡證明書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載有申領
          人姓名與亡故者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單據、申領人國內金融
          帳戶影本,於事故發生時起得向中水分署申領。
         5.生育給付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持申請書、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核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證明書、本人國內金融
          帳戶影本,於事故發生時起得向中水分署申領。
         6.身障給付救濟:由農保權益關係人持申請書、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核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證明書、本人國內金融
          帳戶影本,於事故發生時起得向中水分署申領。

  • [附表]
  • 附件一-農保權益損失救濟方案給付申請書

  • 附件二-實際居住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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