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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文字第1103001039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補助內容及範圍包含辦理地下水保育、地下水大用水戶緊急限制抽水
      計畫相關研究或工作、違法水井查察及輔導水井納管等相關工作。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補助計畫所需經費,以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受
         補助機關需編列計畫經費百分之五以上之地方配合款。
      (二)受補助機關應將本署通知之預定補助經費額度列入年度預算;
         其確定核定補助金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另行通知為準。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本署通知之下一年度預定補助經費,於當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函送下年度補助計畫執行計畫書(附件一之
         一或附件一之二)至本署審核,確定符合本計畫之整體目標,
         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四)執行計畫書審核內容如下:
         1.是否符合本計畫辦理之目的及範圍。
         2.期程、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是否合宜。
         3.經費明細編列是否合理、是否編列配合款。
         4.進度分配是否合理。
         5.預期效益。
      (五)受補助機關於計畫核定後,如確因業務實際需要,需檢討修正
         原核定計畫時,應檢送修正執行計畫書報本署核定。但修正總
         經費超過原核定部分,應由受補助機關自籌。

  • [附表]
  • 附件一之一-執行計畫書

  • 附件一之二-違法水井處置執行計畫書

  • [修正]

  • 五、管考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署每季管考會議或實地查核,並於會議或
         查核前填報執行進度表(附件三),以供查核。
      (二)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本署規定編列經費需求或執行績效
         不佳等情形,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本署得縮減或
         廢止補助之核定,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工程計畫之結案,各受補助機關應於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檢
         送工程施工報告書供本署查驗彙整,非工程委辦型計畫則應於
         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書(附件六)。
      (四)各受補助機關於補助工程類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計畫工程項
         目與規定之評比標準,並參酌預期工作目標之達成效益先辦理
         自評後,將該自評結果考核表函送本署。本署得依該考核表進
         行書面管考查核或辦理實地查核(由本署擇期至各受補助機關
         實地考核,並由受評機關準備相關資料及自評表等逐項簡報,
         供本署據予複評分數。)。
      (五)本署得於年度工程施工中,定期或不定期依本署所訂查核點、
         查核項目,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機
         關不得隱藏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六)年度工程施工品質及勞工安全衛生等規定事宜,由受補助機關
         自行負責。

  • [附表]
  • 附件六-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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