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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之,
副召集人由本署業務主管之副總工程司兼任之;審查委員十二至十四
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海岸水利、景觀及生態工程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每一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
分之一。
(二)本署河川海岸組組長、水文技術組一人、水利行政組一人、水
利規劃分署一人、轄區河川分署分署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12161621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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