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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1035166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副召集人四人,分別由本部
      次長、內政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副署長擔任之;委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派(聘
      )兼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
      (十二)交通部觀光局。
      (十三)教育部體育署。
      (十四)財政部國庫署。
      (十五)內政部營建署。
      (十六)內政部地政司。
      (十七)本部水利署。
      (十八)相關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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