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1035166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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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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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副召集人四人,分別由本部
次長、內政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副署長擔任之;委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派(聘
)兼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
(十二)交通部觀光局。
(十三)教育部體育署。
(十四)財政部國庫署。
(十五)內政部營建署。
(十六)內政部地政司。
(十七)本部水利署。
(十八)相關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