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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推動小組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署署長指
派,並請下列機關(單位)指派至少一名專責代表組成之:
(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財務組、管理組)。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
(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六)雲林縣政府計畫處。
(七)雲林縣政府水利處。
(八)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九)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十)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十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十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十四)本署水利規劃分署。
(十五)本署第五河川分署。
(十六)本署工程事務組。
(十七)本署土地管理組。
(十八)本署水利行政組。
(十九)本署綜合企劃組。
(二十)本署秘書室。
(二十一)本署主計室。
(二十二)本署河川海岸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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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由本署第五河川分署說明本案工作之工作進
度、規劃設計執行情形、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監造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推動小組針對各項議題提供意見或邀請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必要
時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協助參與或交流合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1131600677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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