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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秘字第11308011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車輛新增(汰換)租處理程序及權責:
      (一)辦理單位:
         1.本署審核之作業單位為秘書室。
         2.本署審核之會辦單位為水源經營組、河川海岸組、水利行政
          組、水利防災組、水文技術組、工程事務組及主計室。
         3.管理單位為本署秘書室、水資源分署、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河川分署、水利規劃分署。
      (二)新增車輛:
         1.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2點採購原則規定,經由管理單位檢討確實所需,應於每年1
          月底前報本署憑辦。
         2.應檢附文件:
          (1)車輛使用及調度之情形。
          (2)需求評估。
          (3)購置後車輛管理。
          (4)購置經費。
      (三)汰換車輛:
         1.符合行政院頒佈車輛管理手冊報廢換新之要件及本署暨所屬
          公務車輛管控計畫,或經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有關規定責令報廢者。
         2.管理單位依上開採購原則詳實檢討,如確需汰換者,應每年
          1月底前報本署憑辦。
         3.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
          數範圍內,依實際需要及預算容納情形,逐年辦理汰換;未
          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除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汰換。
      (四)換(新)租車輛: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第 8點規定,租賃公務車輛限小客車、大客車及
         客貨兩用車,並採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
         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由管理單位視實需自行租賃,
         惟不得逾越管理單位車輛配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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