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66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10005357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
      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
      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六個月之計算得不
      以連續為必要: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
         侍奉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除名(解僱)
    、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資(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
    得隨時辦理之。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
    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
    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 [修正]
  •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
    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
    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
    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 [修正]
  • 第十四條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
    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
    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
    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得在接獲考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結果由本部核定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