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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
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
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六個月之計算得不
以連續為必要: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
侍奉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除名(解僱)
、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資(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
得隨時辦理之。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
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
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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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
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
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
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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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
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
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
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得在接獲考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結果由本部核定執行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66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10005357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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