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55年9月8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5004999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