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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
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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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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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4603830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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