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21年1月1日
中華民國35年鹽務總局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一)(二)兩款自52年2月起停止實施。)(第57、58兩條有關戊等以下初派人員試用期限及延長試用期限自48年起改為6個月。)(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改依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第77、78、79等3條自52年2月起停止實施。)(第九十二條表列應得利益「養老金」一項自47年12月停止實施,改照監務員工退休或撫卹辦法辦理。)(第九十八條甲等人員公費自37年8月起停支。)(第一百三十一條優待假自45年起比照公務人員休假辦法辦理。)(第9章「養卹」各條、除173、176及177等3條外,餘均停止實施,自47年12月起另依監務員工退休及撫卹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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