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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86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060200653A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3點,並自106年7月14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中央政府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之直接投資,其股
      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管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 [修正]
  • 十三、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參加民營事業之投資,除本要點之規定外,得自行訂定詳細之作
       業規定,以加強事前評估及經營管理之考核。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之管理規定,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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