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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50460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刪除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第七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本計畫得分年、分期
      執行),並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
      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之預、決算項目與金額。
      本會依第四點規定分階段撥付獎勵金,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本會函告之各階
      段金額,檢附下列資料提送本會審查後撥款: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及核准函證明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 -歲出預
        算項目彙總表」。
     (三)該年度「申請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 -計畫項
        目彙總表」。
     (四)上一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結算
        明細表」。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獎勵金決算賸餘款,如需支用者,應於
      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獎勵金保留
      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
      未實現(含未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本會得派員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單位查核。

  • [修正]
  •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於各階段場址調查評估及評選時,如遭蓄意阻礙,致工期
      延誤,產生實質損失,台電公司於陳報經濟部同意後,得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獎勵金
      給該場址所在縣(市)、所在鄉(鎮、市)。

  • [刪除]
  • 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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