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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570076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部為處理前點事項,設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
      小組)(組織圖如附件一)掌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本部所屬機關(構)執行工程採購契約,以提升執行力。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履約爭議未獲解決
         之協助處理、督導及管控事宜。
      處理小組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組織圖

  • 附件二-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作業程序流程圖

  • [修正]

  • 三、處理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公共建設推
      動會報召集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執
      行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指派高階人員派兼:
      (一)本部秘書處一人。
      (二)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四人至七人。
      處理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

  • [修正]

  • 四、處理小組下設置工作分組及協處分組,各該分組之組成如下:
      (一)工作分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副司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處理小組幕僚業務,並置工作人員五
         人至八人,分別由本部秘書處指派一人及國營事業管理司指派
         四人至七人兼任。
      (二)協處分組:依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時成立,由召集人或
         授權副召集人指派(定)處理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置協
         處委員一人至三人,於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時派(聘)
         兼之,並於完成協處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協處委員,除由機關(構)具有工程、法律或採購專業人員遴聘外,
      亦得由行政院工程會所建置之學者專家名單中聘兼之,並依規定支給
      交通費、出席費及審查費。

  • [修正]

  • 九、協處分組遴聘協處委員所需經費,行政機關部分由秘書處先行墊支,
      事業機構部分由國營事業管理司先行墊支,俟結案後,由爭議所涉之
      本部所屬機關(構)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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