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570076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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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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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為處理前點事項,設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
小組)(組織圖如附件一)掌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本部所屬機關(構)執行工程採購契約,以提升執行力。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履約爭議未獲解決
之協助處理、督導及管控事宜。
處理小組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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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公共建設推
動會報召集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執
行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指派高階人員派兼:
(一)本部秘書處一人。
(二)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四人至七人。
處理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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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小組下設置工作分組及協處分組,各該分組之組成如下:
(一)工作分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副司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處理小組幕僚業務,並置工作人員五
人至八人,分別由本部秘書處指派一人及國營事業管理司指派
四人至七人兼任。
(二)協處分組:依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時成立,由召集人或
授權副召集人指派(定)處理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置協
處委員一人至三人,於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時派(聘)
兼之,並於完成協處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協處委員,除由機關(構)具有工程、法律或採購專業人員遴聘外,
亦得由行政院工程會所建置之學者專家名單中聘兼之,並依規定支給
交通費、出席費及審查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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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處分組遴聘協處委員所需經費,行政機關部分由秘書處先行墊支,
事業機構部分由國營事業管理司先行墊支,俟結案後,由爭議所涉之
本部所屬機關(構)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