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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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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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派所屬事業董監事,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任期中年
滿六十八歲之董監事,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但遴派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擬任
職所屬事業董事長及總經理、民選縣市長、政務人員擔任董監事,不受年齡之限制: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監事而富有貢獻。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
(六)工會推派之代表。
政府代表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核准者外,連任以
一次為限。但任期中新任者,不計入連任次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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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派所屬事業董事長職務,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應每年報行
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一)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六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政務人員。
(三)現任或曾任本部派任所屬事業董監事或總經理二年以上。
(四)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經審查合格,並任現職
與公營事業性質有關之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性質機構相當簡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績效卓著。
(五)現任或曾任具有相當規模之民營企業主持人,有特殊表現,聲譽卓著。
(六)大專院校校長、院長或資深績優之教授,具有擬任職務之專長。
(七)軍職外調之高級將領,原任職務或所學專長與生產事業之性質相當。
(八)具有博士學位,曾在國內外相關著名企業或研究機構擔任一級主管以上職務三年以
上。
(九)其他從事學術或工商業學有專精,聲譽卓著,並經部長同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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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派所屬事業總經理職務,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應每年報行
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一)現任或曾任本部派任所屬事業董監事或副總經理二年以上。
(二)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經審查合格,並任現職
與公營事業性質有關之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性質機構相當簡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績效卓著。
(三)現任或曾任具有相當規模之民營企業主持人,有特殊表現,聲譽卓著。
(四)大專院校校長、院長或資深績優之教授,並曾任公民營事業性質有關機構主管職務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軍職外調之高級將領,原任職務或所學專長與生產事業之性質相當。
(六)具有博士學位,曾在國內外相關著名企業或研究機構擔任一級主管以上職務二年以
上。
(七)其他從事學術或工商業學有專精,聲譽卓著,並經部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