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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區:事業提供交通工具通勤者不發給僻地加給,如事業無提供交通工具通勤者,
則依下列條件之順序評核僻地等級,按所核列僻地等級核發加給。
(一)一級僻地:
1.無公路通行,必須步行十公里以上之山地道路始能到達工作地區。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單程計算在二十公里
以上。
(二)二級僻地:
1.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三次以下且工作地點距離最近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三十公里以上。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里程計算在十五公里
以上未滿二十公里。
(三)三級僻地:
1.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六次以下且工作地點距離最近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二十公里以上未滿三十公里。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單程計算在十公里以
上未滿十五公里。
(四)四級僻地:
1.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十二次以下且工作地點距離最近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十公里以上未滿二十公里。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單程計算在五公里以
上未滿十公里。
(五)五級僻地:
1.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六次以下或工作地點距離最近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七公里以上未滿十公里。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單程計算在四公里以
上未滿五公里。
3.單位正門口三十公里內無綜合醫院或高中職以上學校。
4.與縣(市)政府距離六十公里以上。
5.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十二次以下、單位正門口二十公里內無綜合醫
院或高中職以上學校且工作地點跨越山地鄉。
(六)六級僻地:
1.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十二次以下或工作地點距離最近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四公里以上未滿七公里。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單程計算在三公里以
上未滿四公里。
3.單位正門口二十公里內無綜合醫院或高中職以上學校。
4.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距離四十公里以上且工作地點跨越山地鄉。
(七)七級僻地:
1.有班車行駛,每日行駛單向班次在二十次以下或工作地點距離最近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三公里以上未滿四公里。
2.工作地點距離最近班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道路里程,以單程計算在二公里以
上未滿三公里。
3.單位正門口十公里內無綜合醫院或高中職以上學校。
4.工作地點跨越山地鄉。
各僻地單位之核定須按一至四級等級辦理,另五至七級等級僅原核發有案或辦理國家重
大經濟建設工程經專案報本部核准之僻地單位始得辦理,且適用五至七級等級之僻地單
位不得申請調高為一至四級僻地等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903500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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