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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營
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部會計處、
經濟法制司、國營司、能源署及台電公司代表組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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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國營司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3214002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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