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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2140223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參加選拔方式如下: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由各事業依風險分類組別遴
          選,並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
          表(附表一),擇優向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
          司)推薦或由國營司視辦理工安查核情形擇優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
          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附表一),向事業自薦,
          並經事業初審後,擇優向國營司推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各事業遴選人員,並檢具具體資
          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附表二),擇
          優向國營司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單位人員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附表二),向事業自
          薦,並經事業初審後,擇優向國營司推薦。

  • [附表]
  • 附表一-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 附表二-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 [修正]

  • 六、由國營司人員及遴聘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位至四位組
      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赴現場實地評審,擇優選拔優良單
      位及人員。

  • [修正]

  • 八、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由本部頒發獎牌並由獲獎單位及人員之事
      業予以敘獎,其敘獎情形應送國營司備查,敘獎原則如下:
      (一)優良單位: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依貢獻度斟酌敘獎,最高記
         功一次。
      (二)優良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 [修正]

  • 九、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每三年舉辦一次,並於該
      辦理年度一月受理各事業推薦,二至三月進行評審,四月表揚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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