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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督導公共
工程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
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
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本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22140699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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