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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定期公告;第一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期開始以五年為一期。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55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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