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 [修正]
-
第八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71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302001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