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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407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編列決算書,提報上一年度售水
     虧損額度,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
     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額度七成之經費。其虧損餘額之撥補,按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
     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水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
     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覈實撥補其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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