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六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編列決算書,提報上一年度售水
虧損額度,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
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額度七成之經費。其虧損餘額之撥補,按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
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水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
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覈實撥補其餘額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407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