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1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04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114年12月31日止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電
力之基本電費定價;能量費率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依機組單機裝置容量分別計價。
二、得考量公用售電業各時段購電成本。
三、輸配電費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分攤計算。
四、合格系統設置於產業園區者,輸電費用依不同電壓等級計算。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應反映公用售電業購電之機組
投資成本及固定運維費用,每年檢討調整;能量費率應反映機組燃料成本
及變動運維費用,每月浮動調整。
依前二項規定所定之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署依職權或依公用售
電業之申請公告之。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
署公告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之基期費率,並由公用售電業按前項費率計算
公式調整後逐月公告費率。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
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