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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1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04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114年12月31日止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電
    力之基本電費定價;能量費率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依機組單機裝置容量分別計價。
    二、得考量公用售電業各時段購電成本。
    三、輸配電費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分攤計算。
    四、合格系統設置於產業園區者,輸電費用依不同電壓等級計算。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應反映公用售電業購電之機組
    投資成本及固定運維費用,每年檢討調整;能量費率應反映機組燃料成本
    及變動運維費用,每月浮動調整。
    依前二項規定所定之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署依職權或依公用售
    電業之申請公告之。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所定之購電費率,由經濟部能源
    署公告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之基期費率,並由公用售電業按前項費率計算
    公式調整後逐月公告費率。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
    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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