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302001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
    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 [修正]
  • 第六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修正]
  •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