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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
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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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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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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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302001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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