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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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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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購置並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屬新品設備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經認證者。
三、由簽約之安裝銷售商安裝。但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申請廠商為簽約之安裝銷售商
者,限由該廠商銷售安裝。
前項獎勵補助應於第五條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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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
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
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七百五十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
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
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
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
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
幣三千七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
尺為新臺幣三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實施地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前三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集熱器之補助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四項之補助基準乘以有效集熱面積核算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考量申請
用途、裝置地點及使用效能,核定或變更核准補助之有效集熱面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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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完工後五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設置現場查驗其設置或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撥付或向受補助者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補助款申請文書或其相關檢附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查驗逾二次。
四、設置或利用情形與補助款申請文書內容不符,其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但受
補助者能證明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係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繼受者所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