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5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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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
署辦理。 - [修正]
-
第五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
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電業執照影本或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工作許可證影本
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
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
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公司法人者,並應檢附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
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前項所稱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指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設備型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