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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與廢止及其相關業務事
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4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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