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9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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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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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收取、申報、核算、追補繳作
業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 [修正]
-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