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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以本部能源署為執
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1150 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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