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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8046013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
    一、管線資料
     (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圖形位址之描述,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二)管線屬性資料:指用來描述管線要素之品質、關係等資料;管線屬性資料之紀錄需
        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
     (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
        ,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三。
    三、場站資料:描述場站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四。
    四、人(手)孔資料:描述人(手)孔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
      五。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資料項目,不適用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

  • [附表]
  • 附表一-管位坐標資料檔案格式

  • 附表二-管線屬性資料檔案格式

  • 附表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檔案格式

  • 附表四-場站資料檔案格式

  • 附表五-人手孔資料檔案格式

  • [修正]
  • 第六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坐標系統,應採國家新坐標系統(TWD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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