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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56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附表一;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八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五條之一

    事業應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
    ,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
    用。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增訂]
  • 第八條之一

    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
    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
    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 [修正]
  • 第五條

    事業應訂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以下稱手冊),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手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二、向用戶計費之報價表單格式。
    三、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
    四、其他具體之執行方法。
    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其裝置業務計費項目之
    材料、工資及其他費用金額。
    事業之組織、業務及營運事項遇有變更,而有修正手冊之必要者,應報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手冊及提供各計費項目之相關證明資
    料。

  • [修正]
  • 第八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
    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
      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
    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
    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敷設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
    所負擔者為限。

  • [修正]
  • 第十條

    事業得向用戶收取屬非工程類之裝置業務費用;其計費項目及金額應依附
    表一規定收取之。

  • [附表]
  • 附表一-公用天然氣事業裝置業務部門非工程類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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