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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17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檢查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僱有檢查業務主管一人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化學工程或
         工業安全類科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機械工程
         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礦衛生技師或工業安
         全技師類科及格,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
         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配電線路裝修、石油化學或工業用管配管職類甲級技術士
         資格,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
      (三)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之研究、規劃、監造、
         設計或檢查相關經驗達十年以上,且有證明文件。
    二、僱有檢查員二人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化學工程、
         工業安全類科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機械工程
         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礦衛生技師或工業安
         全等類科及格,曾從事天然氣、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
         一年以上。
      (二)具有配電線路裝修、石油化學、工業用管配管、氣體燃料導管
         配管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以上(含乙級)技術士檢定合格
         ,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之研究、規劃、監造、
         設計或檢查相關經驗五年以上,且有證明文件。
    三、檢查機構應配置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設備及器具。

  • [附表]
  • 附表一-檢查機構應配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 [修正]
  • 第八條

    檢查機構若有第四條填具之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之情形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檢查業務主管或檢查員異動資料虛偽不實。
    二、執行檢查業務之相關文件內容登載虛偽不實。
    三、執行檢查業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及消防相關法規。
    四、檢查機構及其人員洩漏所知悉之業務機密。
    五、依第七條規定終止檢查業務。
    檢查機構自第一項撤銷認可之日起三年內或第二項廢止認可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重新申請認可。但依前項第五款廢止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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