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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4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一項原因,預期存量可用天數不足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後七日
     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
     )實施。
     前項供應管制方案,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
     同。

  • [修正]
  • 第七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
     管制方案。
     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充說明。

  • [修正]
  • 第八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減供用量,得對其供氣區域內之家庭
     、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依輪流停供方案實施輪流停供。但天然氣進口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減供用量者,不得實施輪流停供。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輪流停供時,應於實施三日前將停供對象及時間等資料,公開於網站
     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停止實施輪流停供時,應於停止實施一日前通知其用戶。
     第一項輪流停供方案,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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