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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9046022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
         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
          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分,按
          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3.本目之 2以外之月份,其基本電費依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計收。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
         1.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2.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
          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前項電價計收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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