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5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十六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二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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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如下:
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
之一,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
二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