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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12008017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
    排碳費率。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依
    下列方式提供優惠: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
      二十計收。
    二、一百十三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四十計收
      。
    三、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六十計收
      。
    四、一百十五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八十計收
      。
    五、一百十六年起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計收,不提供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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