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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5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八條附件五、第九條附件六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 [修正]
  • 第八條

    探勘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
    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
      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附件四)。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開發計畫,附件五)
         ,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
      ,視為同一申請人。
    四、獎勵項目:
      (一)地表調查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地質
         、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二)地熱井鑽探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探
         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
         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五、獎勵限制:
      (一)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
         重複。
      (二)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六、獎勵額度: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
      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一)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
         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二)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
         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
         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
    要程序。

  • [附表]
  • 附件四-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

  • 附件五-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格式

  • [修正]
  • 第九條

    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括下列審查項目:
    一、開發計畫可行性。
    二、發電設備規劃可行性。
    三、經費配置合理性。
    四、工作時程合理性。
    五、履約能力(含財務狀況、財務計畫可行性及技術能力)。
    經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計畫及探勘獎勵金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探勘獎勵人資格。
    開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變更。但探勘獎勵人有正當理由,經敘
    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探勘獎勵人應於第二項通知送達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地熱能發電
    示範獎勵契約(附件六)。探勘獎勵人以籌備處名義簽約者,應於公司設
    立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換約。逾期未完成者,主管機
    關應廢止探勘獎勵人資格。
    探勘獎勵人應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一口以
    上之探勘井鑽探作業,且符合開發計畫所載之預定深度,並檢具經應用地
    質技師簽證之鑽探資料(附件七)函報主管機關。
    探勘獎勵人應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完成設置地
    熱能發電設備,並取得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但探勘獎
    勵人於完成探勘作業後,評估無開發實益而未繼續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
    ,不在此限。
    探勘獎勵人未能依限完成前項規定事項,如具正當事由,得於期限屆至前
    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
    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探勘獎勵人之
    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件六-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

  • 附件七-繳交探勘資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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