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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
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
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經濟部能源署能節字第112040303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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