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經濟部經授能字第113040013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七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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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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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事項,本部委任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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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未獲其他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二),併同績效保證計畫書(如附
件三)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
定處所申請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績效保證示範推廣補助
」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
理。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執行單位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