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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經濟部能源局能技字第111040265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一)非拒絕往來之資料日期,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
           ,委由財務輔導單位於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準。
        (二)受理申請後至完成簽約前,如依據新查得之票信資料,確
           認申請者有拒絕往來之事實,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本局
           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三)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
           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
           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
           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
           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
           合申請規定。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
        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 [修正]

  • 柒、計畫審查
      一、資格及財務審查: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審查,得委
        由財務輔導單位協辦查詢申請者之公司及負責人所有銀行存款帳
        戶之票信與債信、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二、計畫審查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之資格及財務審查符合規定者,應自文
           件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
           者,得不辦理書面審查。
        (二)大型計畫
           1.大型計畫構想審查申請大型計畫應依據計畫構想提出計
            畫構想書,由計畫構想審查會議確認計畫構想可行性。
            經同意後再提細部計畫書送審;不同意者,本局或本局
            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2.計畫審查會議
            (1)計畫審查會議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
             審查重點包含計畫執行內容、執行能力、人力及經費
             合理性、預期成果及效益與計畫管理能力等,並以現
             場審查方式為原則。
            (2)申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其審查範圍係以全程計
             畫執行範圍為準。
            (3)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
             應依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派員出席計
             畫審查會議。
            (4)為協助推行前瞻基礎建設下設計畫,申請計畫內之項
             目進駐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示範場域,平均分數加三
             至五分。
            (5)計畫審查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
             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三)一般型計畫
           1.計畫審查會議
            (1)計畫審查會議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
             審查重點包含計畫執行內容、執行能力、人力及經費
             合理性、預期成果及效益與計畫管理能力等。
            (2)申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其審查範圍係以全程計
             畫執行範圍為準。
            (3)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
             應依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派員出席計
             畫審查會議。
            (4)為協助推行前瞻基礎建設下設計畫,申請計畫內之項
             目進駐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示範場域,平均分數加三
             至五分。
            (5)計畫審查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
             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三、計畫決審
        (一)除資格及財務審查不符規定之案件外,本局應召開計畫決
           審會議,就計畫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進行計畫決審。
        (二)屬計畫審查會議推薦案件之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
           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
           依本局通知,準備簡報及派員出席計畫決審會議。
        (三)計畫決審會議應自文件齊備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本局得
           邀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經
           濟部技術處等各部會署代表,以及專家學者出席審查,並
           依審查結果核定計畫開始日期、補助經費及期程。
        (四)計畫決審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知申
           請者決審結果。

  • [修正]

  •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公司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
        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業界
        能專計畫,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業界能專計畫所獲得之補助。
        依規定應追回補助者,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網站公開該公
        司或企業之名稱。
      三、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不得就其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
        與申請者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
        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如有前述情事,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
        或團體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如簽約後始發現前述情事,得依法
        終止或解除契約。
      四、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局或本局委
        託之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單位。若因政府年
        度預算刪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當年度應撥付經費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實際
        需求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單位不得異議,並不得對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另
        計畫變更或契約終止事宜,依補助契約規定辦理。
      五、接受業界能專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促進並保障女性以及
        跨性別、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就業機會。
      六、計畫申請之申請表格式、計畫書格式及補助契約範本等附件,另
        於本局網站公告。
      七、本須知中指明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
        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
        或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本須知未予指明之事項,悉依補助契約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本
        須知規定與補助契約條款如有不一致之處,以補助契約條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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