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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
,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相關部會代表、學者、
專家及團體派(聘)兼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前項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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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10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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