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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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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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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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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0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13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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