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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0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刪除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 [修正]
  •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
    為準。

  • [刪除]
  • 第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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