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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0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4046091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
     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融通為主要任務
       。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及人力資源
       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為主
       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利用資訊提高
       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解決工業安全問
       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染防治困難為主
       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開拓國內、國際市
       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能力,並創新商
       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提升中小企業
       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發
        展為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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