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2年3月26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行政院院院臺經字第099001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
     格式一),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二)。
     二、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三、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三),再依公司法規定辦
     理開發公司之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四)。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原則、公司組織結構、投資審議小
     組運作機制、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及投資後管理制度。
     辦妥開發公司之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認定證明書(格式五):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函影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函影本。
     三、其他相關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者,於到期日前,得申請展延一次,每次展延
     以六個月為限。

  • [附表]
  • 格式一-經濟部函

  • 格式二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申請書

  • 格式三-經濟部函

  • 格式四-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申請書

  • 格式五-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證明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