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82年3月26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行政院院院臺經字第099001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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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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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
格式一),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二)。
二、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三、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三),再依公司法規定辦
理開發公司之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四)。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原則、公司組織結構、投資審議小
組運作機制、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及投資後管理制度。
辦妥開發公司之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認定證明書(格式五):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函影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函影本。
三、其他相關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者,於到期日前,得申請展延一次,每次展延
以六個月為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