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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取三倍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
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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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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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5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09年1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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