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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
出申請:
(一)共同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或商業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2.最近一年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若設立未滿一
年,檢附已完成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3.公司所屬投保單位之最近十二個月勞動郭耙工保險局投保人
數資料表;若企業投保期間未達十二個月,以實際投保月份
之平均投保人數認定。
4.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如有工廠登記者,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二)製造業特定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應自行說明符合之技
術或功能。
2.配合政府二0五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應自
行說明符合之減碳項目。
3.至少符合下列一項資格,並應就符合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1)屬5+2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
產業或產品項目。
(3)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出貨(採購、銷貨等
)文件及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5)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三)服務業特定資格相關證明文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資格,並應
就符合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服務能量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
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並配合政府二0五0淨零碳排政策
目標逐步落實減碳排: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智慧化功能及
減碳項目等文件。
2.其投資項目與導入創新營運服務、科技整合應用或國家重點
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五)股東名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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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
署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中小
及新創企業署副署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代表一人。
(二)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三)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五)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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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
函,並副知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本部產業發展署、本部商業發展
署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13548003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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