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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證總額度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及「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
保證」合計之信用保證總額度,係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前撥付專款匡列金額(以下簡
稱專款)之十倍為限,惟該三項貸款合計之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專款金額時,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即停止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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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之額度
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依所提貸款計畫之實際需要,於八成範圍內核貸,得一次或分次動
用,不得循環動用,同一企業之保證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一)相同負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企業。
(三)其他經金融機構或本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之企業。
同一企業如有申請「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地方創生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
證」者,其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應與前項額度合併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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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規劃二字第1096270177A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二十二點(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800757590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5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原名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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