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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規劃二字第1096270177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五點、第二十二點(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800757590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第15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原名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地方創生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保證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信用保證總額度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及「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
      保證」合計之信用保證總額度,係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前撥付專款匡列金額(以下簡
      稱專款)之十倍為限,惟該三項貸款合計之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專款金額時,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即停止辦理。

  • [修正]
  • 五、信用保證之額度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依所提地方創生相關貸款計畫之實際需要,於八成
      範圍內核貸,得一次或分次動用,不得循環動用,各類額度之規定如下:
      (一)中小企業:
         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其中短、中期週轉保證融資餘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非中小企業:
         1.短、中期週轉融資: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所稱中小企業係指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非中小企業係指
      規模超過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第一項所稱同一企業係指具下列情形之關係企業:
      (一)相同負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企業。
      (三)其他經金融機構或本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之企業。
      同一企業如有申請「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信用保
      證」者,其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應與第一項各款之額度合併計算。

  • [修正]
  • 二十二、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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